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的业务建设,提高学术水平,特设“昭君博物院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审议机构,在博物院的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二条 向本院建议长期业务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
第三条 审议文物征集部门的征集方案和征集办法。
第四条 审议各类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展览内容设计以及形式设计方案进行学术讨论,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五条 制定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议定本院各项科研课题,对重点课题进行指导。
第六条 评审本院的各项科研成果,对本院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指导。审议本院年度科技奖励项目。
第七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院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业务讲座、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审议本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人才配置和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指导出版本院学术刊物。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部分院领导和部分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另可聘请若干省内外知名专家,作为学术委员会特邀研究员(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由13人组成,本院委员 7 名,外聘委员 6 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3名,由主任提名,经委员会研究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研究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本院研究室。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致力于本院的业务和学术建设,指导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并积极提出促进博物院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七条 努力完成本院安排的有关业务活动,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匈奴历史博物馆研究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会议组织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报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