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会议召开程序
第四章 审议与表决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定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是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院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和批准本院的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和批准本院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议本院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沟通协调本院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院事业的支持;
(九)负责筹措本院事业发展资金;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章会议召开程序
第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的上、下半年各召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决策时。
临时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七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可向理事会秘书组或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理事会秘书组应于收到提议的当日将该提议转交理事长。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题;
(五)提议日期。
议题内容应当属于《章程》所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理事长认为议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理事会秘书组应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会议议题逐一征求每位理事的意见,汇总后交理事长确定会议最终议题。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五)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理事会应向理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所讨论事项的信息和数据。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可单独或者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某一事项;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认为应该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某一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理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题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四章审议与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理事就同一议题重复发言,发言超出议题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理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外,理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理事可以在会前向理事会秘书长、会议召集人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对议题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理事会秘书长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理事表决结果。
理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包括:
(一)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院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院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十八条当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主持人应宣布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会议需对该暂缓表决事项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做出理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二十条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理事权利。理事因特殊情况未能到会,经理事长同意,可以通过亲自签署的文件提出意见并明确表决意向。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结東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理事会秘书组将会议主要内容的摘要在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理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应根据会议内容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还应编写会议纪要。与会理事应当场对会议记录进行审阅、签名,会议纪要则于当次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与会理事审阅、签名。
参会理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且未能提供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时,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内容。
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映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