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汉以来乌桓族与汉人的关系很密切,所以,关于乌桓族的风俗、习惯、文化、社会组织等情况,当时的汉人已有了相当深入的观察,因此,现在据记载的内容,还是容易推测的。晋陈寿的《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传总序中说:“其习俗、前事,撰汉记者已录而载之矣。故但举汉末魏初以来,以备四夷之变云。”说明陈寿所记乌桓鲜卑的史实,不外乎晋以前几种汉史的内容。
但遗憾的是,有专门记录的汉记之类,很早就已失散而不可复见。幸而宋(六朝宋)裴松之为补充陈寿:《三国志•乌桓鲜卑传》的简略与不足,注引了晋代王沈的《魏书》,这才使我们对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王沈不仅是太原晋阳(山西太原县西北)这一乌桓内迁地区的人,而且他的祖父柔是后汉匈奴中郎将,从祖父泽曾是安置乌桓族的代郡的太守。(沈的儿子浚,在沈死后都督幽州诸军事,与鲜卑大人务勿尘、苏恕延通婚,还交结乌丸族酋长普审。浚利用这些势力,乘晋末之乱,在幽州建立地方政权。)因为王沈一家与北方少数族关系至深,所以王沈的《魏书》中关于乌桓、鲜卑族的详细记述,恐怕在很大程度上是他家族成员的见闻。因此,应该是十分可信的。唐代刘知几曾贬王沈《魏书》说:“述风俗则矜夷狄而陋华夏。”(《史通•书事 篇》)这一看法从反面说明了这本书是蒙古中古史的重要史料集。
裴松之在补充《三国志•乌丸传》时,除鱼氏《魏略》外,引用了王氏《魏书》。范晔在编纂《后汉书•乌桓传》时,关于风俗习惯的内容也全是因袭王沈《魏书》,几乎没有超出该书的范围。这都是由于王沈《魏书》的记述是当时最全面、最准确的。
以下我想以《魏书•乌丸传》为主(章氏《隋书•经籍志考证》据《史通》、《水经注》的记载考证出王沈《魏书》四十八卷原备有《纪》、《传》、《志》。但该书有否《乌丸传》这一篇名尚无实证。然而我认为从《魏志•乌丸传》注引《魏书》遗文来看,不论其 篇名如何,勿庸置疑,实际上是存在着一篇有头有尾的《乌丸传》资料的。),并结合其他史料,综合地考察乌桓族的习俗。(当然风俗习惯总是不断变化的,就乌丸而言,汉代与晋代的也大不一样。但在此,我想对王沈《魏书》所记述的至后汉末为止的乌丸残余的固有习俗,作一个大概的解释,并以《魏书》记载为主,讨论该族当时的状况。)
乌桓谋生手段是以狩猎、放牧为主,再加上一些农耕。即如所记:“俗善骑射,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弋猎禽兽,食肉饮酪,以毛舞为衣。”(《魏书•乌丸传》)乌桓人吃肉,饮酪(乳制饮料),穿皮舞,畜养马、牛、羊。狩猎所获虎、豹、貂、納之皮,是他们的重要物资。
乌桓人把得来的兽毛织成各种毛织品。虽然《魏书》说乌桓人是推举有技术、有才能的 酋长为“大人”出面领导,但一般的毛毡制做是交给妇女干的。即如所记:“妇女能刺韦,作文绣,织氀毼。”(《后汉书•乌桓传》)我认为乌桓族妇女恐怕与所有古代蒙古各民族的妇女一样,是很勤劳的。
马、牛、皮革、毛织品是乌桓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这些东西,不仅如前章所述,是匈奴征收的租贡;也不仅如后所述,是部落生活中犯罪的赎金和用作结婚的重要聘礼财物;而且实际上还是乌桓人在后汉乌桓校尉驻地上谷郡宁县开设的胡市上,与中国贸易的主要交易品。
到了晋初,虎、豹、貂等兽皮,特别是由当时鲜卑人带来的貂、納、群的皮,即以皮毛细柔在中国得名“名裘”的毛毡,很受中国人士的珍爱。当时在中国,晋人普遍流行用胡毡缠头束衣的风习。(干宝《晋纪》但无论如何,乌桓、鲜卑向中国主要输出的物品是马、牛,换回的是中国的铁、米、篥、曲等货物。(从匈奴的例子看,我认为乌桓、鲜卑想从中国得到的主要交易品中应该还有绢织品。)
在骑战日增之际,经常一下子要动员数万骑的中国,是极想得到鲜卑、乌桓的马的。魏文帝时,鲜卑的三大酋长轲比能、弥加、素利曾共相盟约不卖马与魏,以相困毙(《三国志•田豫传》)。因魏蜀吴三国纷争之时,军事上特别需要马,所以我认为这一不卖马的盟约,会使魏束手无策。但是在交易时,少数族又可以一下子带许多马前去。黄初三年(222),鲜卑君长轲比能率代郡乌丸酋长修武庐等三千余骑去交市,一次带了牛马七万余头(《轲比能传》)。
乌桓人的住房结构、形状等情况虽不见于记载,但恐怕与匈奴一样,住的是以柳条为支撑,以毳幕即毡为墙壁的圆天井一类的帷幕小屋,与近世蒙古包同。据《魏书》,这种住房都是在东边设入口以向太阳。匈奴单于有每天早晨出营拜日的习惯,乌桓也尊日出。《翰苑》注引说明此事恐怕是司马彪的《续汉书》遗文:“乌桓以穹庐为舍,开向日;皆东拜日。”说明住处入口东向与拜日有关。长期保持门户东向习俗一事又见于自蠕蠕嫁到北齐的郁久闾后的传文:“蠕蠕俗以东为贵,后之来,营幕户席一皆东向。”(《北史•后妃传》)记载蠕蠕族这一风俗的还见于《南史•滑国传》:“滑国无城郭,毡屋为居,东向开户。”
关于乌桓农业耕种的记载有:“俗识鸟兽孕乳,时以四节,耕种常用布谷鸣为候,地宜青程、东墙,东墙似蓬草,实如葵子,至十月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曲藥,米常仰中国。”(《魏书》)虽《太平御览》卷一二一所引《魏书》布谷作“布鸟”,东墙作“东蔷”,在文字上稍有不同,但所指的无疑是一种东西。《后汉书》青穄仅作“穄”,葵子作“穄子”。关于东蔷、穄等语又见于《广志》、《西河语》上,虽有人曾对这些名物作过考证,但尚不能断定应该相当于现在植物学中的什么植物名称。然而据上所记可以了解到,乌桓族以鸟兽的孕乳、布谷(即杜鹃、播种鸟)的鸣声来分四季,经营种稷一类的低级农耕。粮食食用以外还酿白酒,但尚不知制做曲藥,米常依赖中国。另外,《魏略》(《太平御览》所收)也记下了乌桓这一情况:“乌丸东胡俗,能作白酒,而不知作曲藥,常仰中国。”(但南北朝时期的室韦族却有曲能酿白酒)
不仅乌丸,而且像匈奴这样的古代蒙古居民也经营农耕。这从前汉骠骑将军霍去病进攻匈奴,攻克位于外蒙古的赵信城,让军士们食“积粟”,烧“余粟”而还的事件中,和在匈奴狐鹿姑单于时,杀汉之降将李广利,因天怨降大雪数月,畜产死亡,“谷稼"不熟的事件中体现出来。(颜师古在《匈奴传》这段记事上加注说:“北方早寒,虽不宜禾稷,匈奴中亦种黍徐。”)虽然农耕不始于乌桓,但乌桓具有农耕技术的事实本身,也不失为是说明古代蒙古人文明程度的事例。
自古就与从事农耕的汉人打交道的乌桓人,虽然很早就懂得农耕该种何物,但由于地区气候使他们的农耕不发达。《后魏书》有一段关于南北朝鲜卑、吐谷浑部的记载:“亦知种田,有大麦、粟、豆,然其北界气候多寒,唯得芜青大麦”。我认为这是上古蒙古居民农耕的普遍情况。
对于乌桓的服装,了解得不多,只知《魏书》以下诸书都有关于乌桓人剃头发,有所谓“髡头”的记载。有人曾用后来契丹族的风俗习惯进行类推,认为鲜卑、乌桓的“髡头"是仅剃去头正中的头发,其余头发留在周围,这是没有根据的。恐怕所说的“被发”(左衽)的部落,是让头发留在头周围(如鲜卑拓跋,即索虏),但“髡头”从字面上解释为“轻便”来看,应该是圆秃。“妇人至嫁时乃养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魏书》)当妇人结婚时,才畜发为髻,戴句决,还装饰黄金、碧石。句决是后世蒙古妇女普遍喜爱的高冠帽,也即所谓姑姑帽,蒙语称之为kekel、kukul。关于碧石,徐广的《晋纪》说(《文选》卷四六注引):“鲜卑以碧石为宝。”是说鲜卑把碧石当作宝贝。我想乌桓族的妇女应该与鲜卑族一样重视宝石,至婚嫁时才饰之于头。以上是婚嫁时男女的风俗,我认为乌桓男女平时之所以髡头方便,是因为他们好包头戴木幘(木头帽子)。即所谓:《广志》曰:“乌 丸与匈奴同俗,丈夫妇人为木幘,朱染之,如杆盆,以裹头。”(《太平御览》卷八一四)杆盆就是木头做成的象茶碗形状的东西,染上红色后用它作幘,供男女们经常使用。南北朝时期,鲜卑吐谷浑慕利延送给宋(南朝宋)文帝的乌丸帽,恐怕就是木幘。(《北史•吐谷浑传》)(另外《三国典略》[《太平御览》卷七三四所收]记:“崔季舒未遇害,家池莲茎花为人面,着鲜卑帽。”这里的“鲜卑帽”恐怕与上述的是同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后世把鲜卑拓跋部称作索头、索虏,这当与他们的辫发习俗有关。我认为对此不外乎是两种解释:或者是鲜卑内部部落不同而头发样式各异,或者是时代变化所造成的。
关于乌桓的衣服不见于记载,当然如上所述,他们是使用狩猎或牧养得来的兽皮——裘,或者是穿用毛制做的毛织品。毫无疑问,由于左衽是传说中鲜卑的风俗习惯,所以他们也应是“左衽”。另外,从鲜卑族人所穿的衣服是赭色和乌丸帽是朱色这些现象来推测,可以想象乌桓的衣服也应为赭色。
上述大体是乌桓、鲜卑的衣、食、住方面,以下想从他们的社会生活方面进行观察。首先王沈的《魏书》记载了乌桓的一个奇怪习俗:“贵少贱老,其性悍鹫,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仇故也。”贵青壮年,贱老者不仅仅限于乌桓,而是古代蒙古居民的普遍习惯。这从《史记•匈奴传》总序北狄可知:“贵壮健,贱老弱……君王以下咸食畜肉,壮者食肥美,老者饮食其余。”向匈奴投降的汉人中行说曾就这一风俗对汉朝使者说:汉人的习俗,当屯戍从军者将出发之际,他的亲人就把自己温厚、肥美的东西送给他食用。匈奴是历来以攻战为业的民族,老弱不能战斗,所以肥美让壮健者食,因此能自为守卫,父子各得其安。凭什么说匈奴轻老人呢?(《匈奴传》)虽然这段话旨在替匈奴辩护,但也未必能斥为诡辩。可以认为,这是对荒凉的蒙古高原的地理条件和不断地部落间争斗所造成的匈奴生活状况的写照。朴素的游牧民族日常生活中,酋长与奴隶间一般没有特殊的差异。元朝郝经的《续后汉书》记:“匈奴俗,食肉饮醺酪,自君长至奴婢,均多寡,同饮食。”我们可以用以上记载当时蒙古部落的情况来推测古代北狄的风俗习惯。另外,亚美尼亚的历史学家也曾记录了蒙古部落主人与仆人食用同样食物的事。虽然“贵壮贱老"的习俗,对具有严格礼仪的汉人来说是值得惊异的事,但从主人与奴婢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就决不能认为它具有残暴的性质。
乌桓人性格悍鹫,怒则杀父兄,但不杀其母。王沈:《魏书》在说到乌桓的刑制时的一段话与此有关。《魏书》说:“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自杀其父兄无罪。”可知乌桓人杀父兄不予刑罚。但关于复仇即所谓:“以母有族类,父兄无人报仇。”到底意味着什么呢?(马长寿的《乌桓与鲜卑》一文,把这一现象理解为:从母系氏族乃至部落,都保持着对从本族嫁于他氏族的妇女给予被保护权。这的确说得通。)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首先从乌桓族的婚姻、部落等方面来考虑。
《魏书》关于乌桓说: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亦不世继。尊奉大人之令,大人有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别号)为姓。其约法,违大人言死,盗不止死。其相残杀,令部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免。自杀其父兄无罪。其亡叛为大人所捕者,诸邑落不肯受,皆逐使至雍狂之地。其地在丁令之西南(丁令居于贝加尔湖的南边),乌孙之东北(乌孙居于伊塞克湖的东边)。地无山,有沙漠、流水、草木,多蝮蛇,以穷困之。但大人以下,各自畜牧治产,不相徭役。
部落的组成成分“邑落”各有统率者。《魏略》(《魏志•乌丸传》注引)记:“景初元 年,(乌丸)宼娄敦、护留叶率众五千余人,降毋丘俭,封其渠帅三十余为王。”据此可知,大体上一聚落人口是一百几十人。据《南匈奴传》记,南匈奴兴盛时期户为三万四千,人为二十三万七千三百,那么这个民族平均一户约为七人。《魏书•慕容永传》中说,曾经有三十余万鲜卑人离开先迁入的前秦苻坚的都城,《晋书•慕容暐载记》记载这件事时说是四万余户,这表明鲜卑族也是一户七人左右。恐怕乌桓的情况与此差不多。因此可以认为,乌桓、鲜卑族的一个“邑落”,是约有二十几户,一百几十人的聚落。(这种聚落,为了放牧生活的需要,又把二十几户一个单位分成二、三户为一个单位,分散在辽阔草原的各地。凡是汉文史料中表示北狄的几万落、几千落的“落”,就是这种把“邑落"细分为二至三户也即人口为二十几个的帐篷群,而不是邑落。例如“落”的例子有:东汉末辽西乌丸大人丘力居 人众五千余落、上谷乌丸大人难楼人众九千余落、辽东乌丸大人苏仆延人众千余落、右北平 乌丸大人乌延人众八百余落。[《三国志•乌丸传》]另外,建安十二年曹操降辽西乌桓二十万人,让它们移住于中国内地,书中一处记此事作一万落。这里的“落”,也应是指那种二、三个帐篷,二十几人的家族群。)
前引资料还说明,二十几户、一百几十人的邑落,各自推选非世袭的小头领,由邑落积聚所形成的部落,又推选有才能的人为部落大人。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鲜卑大君长檀石槐的事。
檀石槐是值前父出外与匈奴打仗的三年间生下的孩子,不被前父所承认,几乎被杀。后来由母族的人收养。长大后勇健有智略,于是被部落推为大人。不久,又做了西起敦煌,东至辽东的整个蒙古地区的君王。王沈:《魏书》记载了檀石槐最初被推举为大人的情形:“(槐)长大,勇健智略绝众,年十四五,异部大人卜贲邑钞取其外家牛羊,檀石槐策骑追击,所向无前,悉还得所亡,由是部落畏服,施法禁曲直,遂推以为大人。”
另外,还可以举出有关鲜卑、乌丸推举大人的事例。如建立五胡十六国中秦朝(西秦)的鲜卑乞伏部的始祖乞伏纥干,最初他不过是乞伏部及如弗斯、出连、叱卢等四部民众在阴山附近迁移时,被乞伏部的一位老者捡来的孩子。但他年十岁就骁勇善骑射,能张五百斤的强弓,雄武使四部民众所服,于是被推为统帅。(《晋书•载记》第二五)
我认为一个部落中最初是存在各个氏族的。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乌桓的实例,但鲜卑却有。例如“拓跋部”或者“拓跋氏族血缘团体”,虽然其中肯定有由婚姻、俘获带来的外来者,但它们还是被称为以拓跋氏为象征的拓跋部落,它们有十个支族;
“凡与帝室为十姓,百世不通婚。太和以前,国之丧葬祠礼,非十族,不得与也。”(《后魏书•官氏志》)(以上《后魏书•官氏志》称之为郎中内姓,姚微元:《北朝胡姓考》称之为宗族十姓。)可以想像,鲜卑族的这种支族关系形态(即氏族繁衍的分支状态)在乌桓族的各部落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后魏书•官氏志》明确地记载,严禁与拓跋氏一起组成拓跋部落的十姓内的任何支族通婚。即所谓:“凡与帝室(拓跋氏)为十姓,百世不通婚。”从实际事例上看,拓跋部落常与贺兰部落、没鹿回部落、慕容部落(也即贺兰氏、没鹿回氏、慕容氏)等外部落的女子结婚(《后魏书•帝纪》、《后魏书•后妃传》等)这说明他们严守族外婚制。匈奴也是如此。例如单于族挛醍氏就是与呼延氏、兰氏、须卜氏互为姻族的族外婚制氏族。(《匈奴传》、《南匈奴传》)以此看来,与匈奴、鲜卑同俗的乌桓族也肯定是实行族外婚制的。虽然匈奴单于族挛醍氏和呼延氏、兰氏、须卜氏之间,以及鲜卑拓跋氏与贺兰氏之间互为特定的姻族,但不可以此而断定匈奴、鲜卑不与其他氏族通婚。
匈奴娶汉公主为阏氏就是明显的例子。(《汉书•匈奴传》)张骞、苏武在匈奴中也都与匈奴妇女结了婚(《汉书•张骞传》《汉书•苏建传》),李陵与单于女儿结婚后还做了右校王。(《汉书•李陵传》)另外,晋代鲜卑大君长务勿尘、苏恕延与晋都督幽州诸军事王浚就通婚,各以王浚的女儿为妻子。(《晋书•王浚传》)后汉末幽州刺史袁绍曾把家人之女冒充自己的孩子嫁给乌丸大人蹋顿等。(《三国志•袁绍传》)五胡之乱时建立夏国的赫连铁弗部落就是鲜卑与匈奴的杂种。(《晋书•赫连载记》)这些事例都证明了从乌桓族起到鲜卑、匈奴等族都不忌避与外族通婚。
关于乌桓的婚姻方式,《魏书》记有:“其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上古蒙古妇女的地位一般都很高,上述乌桓的例子也不例外。与乌桓劳役婚姻、掠夺婚姻形式兼有有所不同,鲜卑吐谷浑部是仅仅到了贫困难以筹备聘礼财物时才采取掠夺婚姻形式。凭以上记载还不能断定乌桓的母系制度维持到何时,但有一点很清楚,即至迟到了东汉末的灵帝时,乌桓族、鲜卑族都建立了部落大人世袭制。而且,据王沈:《魏书》中所 见到的婚姻方式,不难想象,乌桓族所持续的母系制度已没有多久了。肖子显的《晋书》(《通鉴》所收)记载:“胡俗,以母为姓。”据此可看出乌桓族、鲜卑族的孩子属于母方的氏族。并且用司彪马的《续汉书》记载后汉顺帝时著名的乌桓君长戎末魇的事情,即所谓:“乌桓以父名为姓,(姓)戎末。”与肖子显的《晋书》记载联系起来,就可以推测当时的乌桓具有与汉代西羌一样的风俗习惯,即以父名母姓为自己的名称。(荀悦:《汉纪》)
历来氏族制度都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前述乌桓族残害父兄的事实表明,它们当时还处在母系社会,当时从其他氏族来的父亲和与父亲同来的异母兄弟,是所谓外氏族者。儿子属于母系氏族,因此杀害父兄也不受母系氏族的制裁。但到了以父名为姓、部落大人权位世袭的后汉末,当然就决不能再认为还会有残害父兄而不予理会的事了。
关于乌桓的刑罚制裁,《魏书》所记甚略。仅如上所引,推举出的部落大人,是勇健而能合理地裁决斗讼、互相侵夺事件的人物。如果部落间相互残杀,就让这些部落自己去复仇,报仇到了无休止时,才由大人裁决。违大人言死刑。盗窃不止死刑。但这些死刑可用牛羊赎罪。叛逆者被流放到有沙漠'流水、草木以及蝮蛇多的地方。
因残杀而引起的部落间互相复仇的事,从女真族关于东胡族系统的金国始祖函普的传说中可见到,即《金史(卷一)•本纪》中说:“始祖至完颜部,居久之,其部人尝杀他族之人,由是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完颜部人谓始祖曰:‘若能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部有贤女,年六十而未嫁,当以相配,仍为同部。’始祖曰:‘诺'。乃自往谕之曰:杀一人而斗不解,损伤益多,曷若止诛首乱者一人,部内以物纳偿汝,可以无斗而获利焉。“怨家从之。乃为约……女直之俗,杀人偿马牛三十,自此始。”虽然完颜部的裁决偶尔出自外来者函普,但我认为乌桓族的裁决应是部落总帅。
乌桓对违大人言、盗不止的人所处的死刑,用什么方式执行呢?是绞还是斩?另外什么情况下赎罪?交出的赎罪物是什么?这些都不清楚。但鲜卑拓跋部建国二年(339)制订的法令说:“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后魏书•刑罚志》)完颜部杀人的赔偿是马、牛三十头,南北朝时期东胡民族系统的室韦族的习惯是盗贼罚赃品三倍,杀人者责马三百匹。根据这一 献牛羊赎罪的习惯,和前述檀石槐追回外家被盗的牛羊的事件,说明当时鲜卑、乌桓已存在着个人乃至家族财产上的“私有财产制”了。
还有一点不清楚,就是乌桓除了死、流刑外,是否实行“轧”刑,亦即象匈奴把犯人的踝骨碾碎那样的肉刑呢?《后魏书•吐谷浑传》在记录长期过游牧生活的鲜卑的支族吐谷浑部落时说:“其刑罚,杀人及盗马者死。余则微物以赎罪。亦量事决杖,刑人必以毡蒙头,持石从高击之。”这很值得参考。
这种用石头击杀犯人的事,又行于东胡民族中的柔然(即蠕蠕)。《后魏书•蠕蠕传》 叙述柔然族的军法说:“退懦者以石击首,杀之,或临时捶挞。”大概鲜卑、乌桓都是实行这种用石头对死刑者的处罚的。
乌桓把犯人流放到“雍狂之地”的刑罚,与成吉思汗时蒙古所实行的流刑是同一类型。对于成吉思汗的训言中讲的内容,乌桓的流刑应是先例。成吉思汗的训言是:“如果我的氏族中有人违背札撒上的规定一次,用言语开导他,二次给以申斥;三次把他送到遥远的把勒只兀惕•忽勒主儿地方去。当他离开那里回来时要谨慎。如果他还不觉悟,要把他加上镣铐,投入狱中。如果他从那里回来知道改过,并且听话,那就很好;否则,就召集全体亲属决定 如何处理。”(外务省译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社会制度史》)虽然对于通古斯族来说,由于流刑对犯人的生命财产不再有氏族保护,所以几乎是近于死刑的重刑,而且据说通古斯族选择营地时是很注意避开如上述的那种有毒蛇的位置的(川久保田中译西罗克果尔夫的《北方通古斯的社会构成》),但是,把犯人放逐于有蝮蛇的地带的这种流刑,对乌桓那时的犯 人来说,肯定不算太重。
古代匈奴的流刑,除了把苏武流放于北海的例子外,还有对整个部落实行的流刑,也可以说是一种强制性迁移。如由于蒲类国王得罪于匈奴,于是匈奴把他的人民六千余人移住到匈奴右部一个叫作阿恶的地区。(《后汉书•西域传》)这种大规模的流放制度,在乌桓、鲜卑形成了部落联盟以后是否实行过,现尚无足以断言的文献资料。
王沈的《魏书》记乌桓若干习俗时,记下了乌桓恐怕是自匈奴以后蒙古地区所有民族共有的嫂婚制习俗,即所谓续嫁夫兄弟婚。《魏书》中说:“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可知乌桓曾有在他们男子的父兄死后,这个男子就与其后母即义母、或嫂嫂结婚的风俗习惯。范晔的《后汉书》把以上引文中“若”字以后 的十六个字删而不记,这恐怕是范晔没有理解这十六字的含义所致。我认为匈奴族中也有与 这种远缘婚姻的嫂婚制相同的习俗,《唐书•突厥传总序》所记“蒸母报子”中的“报子”,就相当于被范晔所删那一段文字的内容,也就是说,上引《魏书》的那十六字的意思可理解为:乌丸族人如果死了父兄,应该由子弟娶其寡妇,若无子弟,那么这个寡妇就应嫁给比她 长一辈的故夫的伯、叔等人。
蒙古族嫂婚制的原因,当然主要是游牧生活中妇女作用很大。另一方面也可推测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替蒙古族人保持姻族间联系的手段。降于匈奴的汉人中行说曾就此有过辩护:“父兄死,则妻其妻,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阳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制易姓。”(《匈奴传》)另外还可用一事例来证明以上的推测:匈奴虚闾榷渠单于罢黜前单于的颛渠阏氏而立别的阏氏,为此使颛渠阏氏的父亲左大且渠大为怨恨。
王沈:《魏书》说:乌桓大人也即酋长能作弓矢鞍勒,锻金铁为兵器。病无针药,以艾炙或烧石自熨,烧地卧上,或随痛病处,以刀决弧出血,祝天地山川之神。在谈到葬事时还说:贵兵死,敛尸有棺,始死则哭,葬则歌舞相送。肥养犬,以采绳婴牵,(马长寿的文章说这个风俗暗示了乌桓祖先的犬橇生活。我认为这仅只提示了狗的用途,很难遽然断言其他。)并取亡者所乘马、衣物、生时服饰,皆烧以送之。特属累犬,使护死者神灵归乎赤山。赤山在辽东西北数千里,如中国人以死之魂神归泰山也。至葬曰,夜聚亲旧员坐,牵犬马历位(在所有在坐的人们中巡回)。或歌哭者,掷肉与之。使二人口颂咒文,使死者魂神径至,历险阻,勿令横鬼遮护,达其赤山,然后杀犬马衣物烧之。以上未记乌桓殉葬的事实本身,与随匈奴单于殉者达数十百人相比,是很值得注意的。
上文载:“大人锻金铁为兵器”,其技术程度的详情当然不得而知。在热河赤峰所发现的属于金石时代的风箱口(水野清一:《赤峰金石时期文化的风箱口》载《人类学杂志》57—58),恐怕就是东胡乃至鲜卑、乌桓族的遗物。
关于乌桓的金属文化。后汉的蔡邕曾谈到当时鲜卑的强盛,他忧虑中国精良的金属向鲜卑走私输出,他说:“称兵十万,才力劲健,意智益生,加以关塞不严,禁网多漏,精金良铁皆为贼有。”据《三国志•魏志》所记三国时代初期鲜卑大君长轲比能的事迹,可以想象当时鲜卑、乌桓的金属文化尚依赖于中国的材料与技术。又记:“中国人多亡叛归之,教作兵器铠楯。”由于这个时期乌桓、鲜卑的传位制已是世袭而不再以具有炼铁技能来推举大人,致使有技能的汉人流入世袭制统治下的乌桓、鲜卑各部落中传播技术。
乌桓族所流行的温热泻血疗法,在匈奴中也盛行。这在记录苏武因被匈奴拘留,企图自杀的《汉书•苏建传》中可见:“卫律惊,自抱持(苏)武,驰召医。凿地为坎,置媪火,覆武其上,蹈其背以出血。武气绝,半日复息。”说明这种疗法不限用于乌桓族。另外,祈祷天地山川之神,当然不限于治病的时候。匈奴也祠先祖、天地、鬼神:“岁正月,诸长小会单于庭祠。五月,大会茏城,祭其先、天地、鬼神。”〈《史记•匈奴传》)匈奴崇拜天山山系中一个叫作折罗漫山的山,在山旁通过时必须下马礼拜。(《元和郡县图志》)单于早晚要出营拜大阳大阴,月满时出兵,月亏时退兵。(《匈奴传》)匈奴杀汉降将李广利时 畏祟而立祠堂。以上这些事实,都说明匈奴祠山岳、日月、死者、灵魂。乌桓也有同样的信 仰。王沈:《魏书》记:“(乌丸)敬鬼神,祠天地日月星辰山川,及先大人有健名者,亦同祠以牛羊,祠毕皆烧之,饮食必先祭。”烧掉牛羊等牺牲品的做法,恐怕就是后世蒙古部落人的所谓“烧饭”。(另外,“饮食必先祭”,与近世蒙古人、黠戛斯人在饮食前,必先撒少量食物于四旁,向神明供献的行为是一样的。这条史料体现了一千几百年前乌丸的一件有趣的事。)
在《高僧传》卷一一中,可以见到鲜卑的秃发侮檀在被僧释昙霍劝说信仰佛教时感到为难的情形,秃发傳檀说:“仆先世已来恭事天地、名山、大川,今一旦奉佛,恐违先人之旨。”
据记录鲜卑乞伏部事迹的《西秦录》中记载,可以推知鲜卑不仅把牛羊而且把马也当作牺牲品,《西秦录》记:“(其先)自漠北南出大阴山,遇一巨虫于路,乃杀马而祭之。”关于祭天,《宋书•索虏传》、《后魏书•序纪》记拓跋族是在夏四月进行。王沈:《魏书》、《后汉书》记鲜卑季春在饶乐水畔聚集,各部落宴饮嫁娶,在野蛮时代,这种集会还仅是祭礼宴饮,以后逐渐带有国家政治性会议的性质,这可从拓跋力微时期杀掉了没来参加这个集会的白部大人事件中体现出来。
(李步嘉摘译自日本《北亚细亚史研究》鲜卑柔然篇第四节,1975年)
编 者 按:原文载于《民族译丛》1985年01期。因编辑排版方便注释从略,引用请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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